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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2016年11月2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6/12/14 21:47:4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吕先生因与其原用人单位多美惠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吕先生自称:
  他2015年10月29日入职任市场总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0000元,自然月计薪,次月10日和20日左右分二次银行转帐发放上月工资。因与领导在工作中发生意见分歧,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他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他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依法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在职期间,公司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他最后出勤日期是2016年8月12日,工资结算至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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